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法律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群雄 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法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