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李御綸 被告 邱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