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
二七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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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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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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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5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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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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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68 元││
│(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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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5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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