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一一四八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