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60號原告 張順彥 被告 温翔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原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89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6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