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蕭義娟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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