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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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清龍 即龍美手套包裝材料行等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