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徐敏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 李碧桃
維忠節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鼎憲 被告 顏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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