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康禾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康禾原│華泰商業銀│104年9月30日│54,700元│AB0000000││││行和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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