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瀯瓅張湘霈張秀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g2;附表:
┌───────────────────────────┐│ꆼ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清島食堂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ꆼ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所記載之支出項目,多為清島食││堂之營業成本支出(如保全、廚師工資、稅賦等),請將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營業成本支出分別記載。│├───────────────────────────┤│ꆼ聲請人於「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中記載之支出││費用項目,請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如水電費單據、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支付員工薪資證明等)。│├───────────────────────────┤│ꆼ聲請人於財產清單記載「無」財產,惟上開清島食堂係由聲││請人所獨資經營,則該店內之生財器具應屬聲請人之財產,││應詳實記載於財產清單。│├───────────────────────────┤│ꆼ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0月至103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ꆼ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0月至103年9月)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交通、醫療、賦稅、水電瓦斯費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ꆼ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ꆼ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ꆼ請說明聲請狀所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函文,與本件聲請更生之關聯為何?│├───────────────────────────┤│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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