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黃仁傑 即聲請人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所為聲請迴避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黃珮茹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