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上訴人 陳焱鼎 即被告8樓被上訴人心空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2萬8,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72萬8,4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9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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