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60號聲請人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聲請人 張菁月 相對人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5號裁定聲請假扣押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
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5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93號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