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 郭淑玲 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相對人 姜義文
郭國宏 上列1人特別代理人 張丰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姜義文於民國94年3月24日結婚,然自101年1月31日相對人姜義文即因竊盜等罪入監服刑。相對人姜義文入監服刑多年,與聲請人未曾往來,故於107年6月1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然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產下相對人郭國宏,因係聲請人與相對人姜義文之婚姻存續中受胎,依法受婚生之推定。然相對人於上開期間既已入監,目前仍在服刑中,相對人郭國宏與姜義文並無客觀真實血統聯繫,依法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又聲請人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本件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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