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代理人 蕭彩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破產法所定之必備程式,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不合程式或有所不備,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未依限補正,得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之證明,並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
一、請聲請人依據前已提出及如後所整理補正資料,說明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請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除原先已提出外(前113.3.8補正陳報之憑證於後述如有引用可直接指明資料出處,例如見聲證5-1),應再補正記載如下之內容:㈠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提出110年、111年、11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聲請人公司財務報表。
㈢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㈣應收帳款應分別列出明細,載明債務人及債務名稱、性質(如借款、貨款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㈤固定資產部分,請列出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⒈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為設備、機器、運輸設備,載明動產為何、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其餘辦公設備明細及保管人、保管地點、交易市值。㈥銀行借款,應分別列出明細,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情形、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連帶保證人等),並附證明文件影本。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㈦短期借款應分別列出明細,應載明事項及提出證明同㈣所載。
㈧應付票據應分別列出明細,應載明事項及提出證明同㈣所載。㈨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應分別列出明細,應載明事項及提出證明同㈣所載。
㈩股東往來,應分別列出明細,應載明事項及提出證明同㈣所載。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無則免)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所謂債務人,指聲請破產之債務人之債務人),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借款、貨款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此部分有與「二」之說明重複之處,仍請製作清冊,但所附證明文件不必重複提出,逕指明資料出處即可)。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謂債權人,指聲請破產之債務人之債權人),其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此部分有與「二」之說明重複之處,仍請製作清冊,但所附證明文件不必重複提出,逕指明資料出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