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5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