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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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5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