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桂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桂英於民國108年3月31日下午1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鎮○道路高鐵橋下慢車道往新竹方向行駛,行經高鐵橋下電桿21440號旁慢車道,本應注意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擬超越前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超越前車,而撞擊同向、右前方由告訴人 陳忠衛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陳忠衛人車倒地,並受有四肢多處挫傷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施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108年11月2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鈺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