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紘軒 被告 林欣龍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訴字第5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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