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秀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秀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秀華業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