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