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高雅媛 被告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見本院限閱卷),原告也於起訴狀表示提供勞務地為台北市○○路000巷00號1樓(見本院卷第9頁),故依上述法條規定,本院均非管轄法院。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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