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9歲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 孫二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孫二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1張,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