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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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台(含IC板貳塊)、賭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於98年4月23日屆滿,扣案電動賭博機具2台含IC板2塊、新臺幣15,100元,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