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 陳韋良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佑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告 陳伸三
陳幸二 陳進 陳秋雄 陳忠輝 陳金木 陳順商 陳順清 上一訴訟代理人 劉淑玲
陳文貴 ○○○0號訴訟代理人 陳昭銘 被告 陳炳煉
陳清義 陳新榮 陳金泉 陳寶霖 陳金枝 陳瑞珍 陳碧珠 嚴陳碧周 陳秀鑾 陳淑華 陳淑惠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查詢表
3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