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友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友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10
7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於107年
7月13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028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028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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