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詩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約款最高利息利率為20%,債務明細表中則是記載適用利率為11%,然聲請狀內主張之利率為以15%計算,已逾債務明細表所載之利率,故請聲請人釋明本件利率以15%計算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