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雪蘭 等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