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燕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8月15日作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十行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第四頁第十行將「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誤寫為「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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