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曾于吟 法定代理人 曾秀靜 被告張添丁
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莉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8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