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蔡文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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