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