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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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俊宏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債權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3.73%機動計付,即依目前為年息4.8%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詎債務人陳俊宏自106年5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11,904元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㈠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