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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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31號聲請人 李敏華 相對人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健揚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108年8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轉新北市政府調解人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僅給付一期之後即未再給付,爰請求鈞院准與就薪資新臺幣(下同)344,
456元予以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8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347,456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公司同意給付勞方347,456元,分8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李敏華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08年9月5日至109年4月
5日止,第1期至第2期於每月5日給付3,000元,第3期至第7期於每月5日給付56,900元,第8期於109年4月5日給付56,956元,如一期未如期付,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給付一期後即未再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44,45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