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主力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鈺展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1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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