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債權人臺北農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先仙 、 朱先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載金額不符)㈡確認是否請求在繼承被繼承人 簡春梅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