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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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 李政霖
李政陽 李慧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號0樓被上訴人 吳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