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2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甲○○、 莊輝龍莊啟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洪「輝」龍或洪「耀」龍。
二、正確之相對人係莊「啟」民或莊「裕」民。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