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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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辛○○
之3被告 張俊南 被告庚○○
4樓被告戊○○被告乙○○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俊南被告丁○○被告丙○○上8人為己○○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俊德 被告甲○○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