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部分,應更正為「罰金部分減為罰金壹萬元」;附表「宣告刑」其中「罰金新臺幣二萬元」部分,應更正為「罰金二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亦然。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附表欄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