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證人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證人李博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瀚文涉嫌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博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李博宇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至本署(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作證,惟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聲請裁定科以罰鍰等語。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39號被告陳瀚文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認有傳喚證人李博宇之必要,遂依證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傳票,傳喚證人應於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到庭作證,上開傳票業由證人之父簽收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證人於上開期日並未到庭作證,亦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其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108年9月5日點名單在卷可稽,又證人當時並無在監在押等不能到庭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存卷可參,是證人確有經合法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本院審酌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場之情節,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對證人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