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告 林銘煙 被告 王之英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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