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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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告 王寶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紹麟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第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本件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起
訴已如前述,故應依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而據原告所陳報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61,425元【計算式:(229.35平方公尺×22,000元/平方公尺)×1/4=1,261,425元】,暫予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573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13,573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育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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