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莊雅惠 被告 張瓊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