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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