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 沈長發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長發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民國102年5月1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被告沈長發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