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被上訴人 何育志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6日由住居台中市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斌 收受,且該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限,此有送達證書及委任狀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6、252頁),至101年11月15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行到院,亦上訴狀上之法院日期戳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頁),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