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圓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戰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