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正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正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正昌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