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92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騏 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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