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3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被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10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民國94年5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67元,及其中新臺幣39,842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巫惠穎